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浙江省宁波市国税局于近日发布《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甬国税公告[2011]3号),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起,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分别核算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免征增值税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增值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免征增值税项目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对于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公告最后强调,对2011年1月1日前签订合同,2011年1月1日后发生项目中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的,其合同格式和内容不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的,允许其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后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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