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7月11日起,深圳市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实行按计税参考价格核定计征各项税款。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6月9日联合公布了《关于实施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下称《通告》),对2010年9月下发的《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的进一步细化。该政策旨在进一步打击“阴阳合同”和虚报成交价格现象。政策有效期五年,具体时间以纳税人在深圳市房地产信息系统网签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
《通告》规定,存量房交易的计税价格,以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成交价格为依据。但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深圳市制定的计税参考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参考价格核定计征存量房交易环节各项税款。所谓的“存量房交易计税参考价格”,由深圳市地税局和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委托深圳市国土房产评估发展中心根据房屋的坐落地点、建筑结构、历史交易价格或建造价格、同类房屋先期交易价格等因素制定,依照房地产估价相关规范和标准评估得出。该价格将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的合同成交价格是否偏低以及核定计税价格的主要依据。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