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自然人投资设立公司或参股有限公司,一旦发生股权转让就会涉及个人所税。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交易价一般不能低于企业净资产,如果低于企业净资产,税务机关就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问,在股权转让时,谁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三条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对纳税地点该文件已经十分明确,就是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纳税人如果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是体现纳税人纳税意识增强的表现。可实际工作中股权转让纳税人很少会主动申报,这样就需要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谁是扣缴义务人,是股权购买人(法人或自然人),还是发生股权变更企业的财务人员(简称:办税人)?这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果股权购买人直接向转让人支付价款,然后由发生股权变更企业的人员持相关交易资料到工商部门变更后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那么这个购买人是不是法定扣缴义务人?如果没代扣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笔者认为不能这样判定,正确的处理方法应当由股权购买人将价款支付给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然后由这个企业的办税人向股权转让人支付款项并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按相关规定履行《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变更。股权变更企业的办税人员收到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做如下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交款—应交个人所得税。如果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办税人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则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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