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注重稽查选案“靶向性”。健全案头分析预警机制,充分采集征管“大集中”和外围系统平台的涉税信息、综合治税信息以及历史存储的各类信息,集中开展案头分析研判,筛查出高风险涉税企业名单,同时,注重加强与税源管理、重点税源等部门的工作衔接,将纳税评估和日常监控发现的重大疑点作为选案依据,提高稽查选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是注重稽查定案“透明性”。建立健全案件集体“三级审理”机制。在审理岗位对案件进行初审后,对达到大要案标准以及疑难案件,按规定程序及时提交县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一般性案件则由稽查内部审理小组集体审理。对同类问题,统一标准定性;对争议事项,进行集体审核把关,确因政策把握不当或取证不足的案件,退回稽查环节进行补充调查,确保稽查执法透明、公开和公正。
  三是注重稽查经验“融合性”。健全案情通报交流制度,对已查或已办结的案件,利用稽查例会和业务学习等契机,适时组织内部典型案例交流分析,及时传递案情信息,对通用的异性稽查案件深入进行案源收集、调查询问剖析和检查数据来源分析、论证,共享办案成果,积累查案经验,逐步形成稽查流程的融合性管理良性循环,不断提升稽查人员业务技能,增强税费检查质效。
  文章来源:合肥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