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治“三公”经费开支过大。
  1、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
  2、严格公务接待标准,不得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严禁私客公待,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3、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无关的费用。
  4、从严控制公务用车经费开支。
  5、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6、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访问,不得安排照顾性出访。
  7、不得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
  (二)整治违反财经纪律。
  1、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
  2、严禁擅自运用财政专户资金、开设银行账户。
  3、严禁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4、坚决查处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行为。
  5、坚决查处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
  6、坚决查处违反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
  7、坚决查处违反财政开支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