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自2014年起,逐步停止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实物房源,改为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度提高住房租赁补贴标准,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自行向市场租房。二是整合公共租赁住房政府资金渠道。将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包括基本建设投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以及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的资金等,整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采取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吸引社会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