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设立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积极落实相关财税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培训、市场营销、基础设施建设等服务。完善示范性农民合作社评定机制,实行登记评定动态管理,按评定等级予以资金奖励。二是提升融资服务能力。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民合作社金融支持力度,推行授信贷款制度,加大授信等级和额度。出资2000万元设立农信担保公司,为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积极支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鼓励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林权等新型抵押贷款业务。三是提高项目扶持力度。支持农民合作社作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独立申报,各种涉农项目和补贴向农民合作社倾斜,探索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加快培育专业化、规模化的农民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