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对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开办年限在10年以上,以入住本市户籍老年人为主的机构,自建用房的,在省财政按照核定床位数补助的基础上,每个床位给予一次性补助12000元;租赁用房的,每年给予每张床位1200元补助,连续补助5年。同时,从本市户籍老年人入住之日起,再给予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从第4年起,按入住本市户籍老人数给予每张床位每年20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二是建立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制度。2015年起,市财政向服务失能、失智老年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购买服务。对民办养老机构接收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农村“五保”或城镇“三无”对象入住的,转入老年人原享受的养老服务补贴及各类补助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