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下发《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含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农村金融机构),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规定的比例分担,其中东部地区中央财政承担70%,地方财政承担30%。办法的出台旨在引导信贷资金投向“三农”,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更好地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厦门市目前已成立同安农银村镇银行和翔安民生村镇银行两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下一步市财政将认真做好我市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补贴申请审核工作,并及时向财政部申报,同时落实好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保证财政补贴政策落到实处,确实发挥财政政策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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