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自2012年实施《中山市调整完善市与镇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以来,通过“税收分成+税收基数返还+累进激励+均衡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等政策措施,进一步下放财力超过10亿元,镇区可支配财力比重提高约3个百分点,市与镇财政实际可支配财力比重接近4:6,中央及省、市、镇的收入比约为66:14:20,为镇区尤其是落后镇区承担支出责任提供底线均等的基本财力保障,进一步缩小镇区公共服务差距,促进镇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一是引入税收激励机制,提高镇区分成额度。通过“税收固定比例分成+增收累进激励”机制确保镇区获得较高的分成额度。在市级税收市镇6:4分成基础上,对市级工商税收另行给予增量分段累进分成奖励,增长率越高,奖励比例越高。通过激励引导效应,有力调动镇区发展经济积极性。
  二是通过三大转移支付政策,加大对落后镇区的扶持力度。为解决镇区间财政收入能力与支出责任不对称问题,加大落后镇区扶持力度,中山市通过引入均衡性转移支付,对存在标准财政收支缺口的镇区提供基本财力保障,再加上农田保护等政策性转移支付,及各市直部门对镇区农业、民政、教育等专项转移支付,保证各镇区均可获得足够的财力履行政府的基本职能。2013年市财政对镇区各类转移性支出占全市公共预算支出(不含上级追加)约56%,保障镇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
  三是通过核定镇区税收返还基数和加大非税收入下放力度,进一步向镇区政府下放财政资源。结合中山市所得税改革等财政体制调整,核定各镇区税收基数返还额4.9亿元,保证镇区既得利益。同时配合“简政强镇”事权改革,按照“费随事转”原则,加大非税收入下放力度,将社会抚养费、治安联防费、劳动调配费、公安及计生等部门罚没收入全额分成镇区。此外,将交通系统下放镇区属地管理后的经费基数补助纳入政策性转移支付补助,并统一由市财政统筹负担全市各规划分局预算经费,促进市内各区域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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