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以及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而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经省政府批准,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对上述其他人员,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高顿网校小编寄语:石可破也,而不可夺坚;丹可磨也,而不可夺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