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进一步明确了非税收入范围。将利用政府信誉收取的经营性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预算管理范畴,在增加财政收入、可用财力的同时强化了财政监督职能,确保实现依法征收,避免新的预算外非税收入的产生。
二是强化了部门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将利用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对执收单位不在统一安排支出比例。一方面打破了部门利益格局,解决了单位间苦乐不均的现象,有利于压缩“三公经费”等行政开支,降低运行成本;另一方面加强了政府统筹力度,将有限的财力更多用于提高政府服务能力和支持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上。
此外,新的管理办法的制定,还充分体现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更加便于人大、审计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也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作好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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