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精神,支持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武汉市设立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并由市财政局牵头制定《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在政府政策目标引导下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一是紧扣宗旨,规范范围。设立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效应,引导国有资本、社会资金重点支持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投资领域主要包括光电子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技术与新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与新能源汽车、现代服务、文化创意、现代农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及优势产业领域。
  二是科学运作,进出有序。引导基金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为原则,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规范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要求运作,主要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进行投资。同时,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后原则上5年内退出,主要通过到期结算、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等方式退出。
  三是积极公示,定期考核。对于引导基金引导的项目及时在各引导基金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在公示中发现问题的经确认核实的,引导基金不予支持。将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市场评价优先和公共性原则,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扩大引导基金投资规模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引导基金达到应有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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