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政办〔2014〕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生猪养殖业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13〕141号)精神,推进生猪产业空间布局合理化、养殖适度规模化、养殖模式生态化、配套服务规范化、监管机制长效化,促进养猪业增产增效、农民增收,保障猪肉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规范生猪养殖业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规划布局引导
  各级政府要及时编制、完善生猪等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强化规划对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要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地产生猪自给率和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科学确定生猪养殖规模,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闽政〔2009〕16号、泉政文〔2009〕163号、〔2011〕171号等)精神,合理划分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在建立和实施地产生猪最低保有量制度的同时,坚持“优化布局,堵疏结合,拆小建大,拆建并举”的原则,加快淘汰生猪散养和小规模养殖场(户),积极调整优化养殖结构,对生猪养殖实行总量控制,全市年出栏量控制在250万头左右。新建、改建、扩建生猪养殖场(小区),应当符合畜禽(生猪)养殖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逐步实现“五化”(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要求,促进生猪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推广标准化生态养殖
  大力推广生猪标准化生态养殖技术,重点推广漏缝地面—免冲洗—减排放、猪—沼—果(草、林、菜、茶等)生态型、达标排放环保型等生态养猪模式,加强技术研究,扩大微生物发酵床和异位微生物发酵床养猪模式试点。积极开展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2020年前,每年创建3个省级以上标准化示范场、5个以上市级示范场、10个以上县级示范场,着力提升全市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鼓励和支持在养殖可建区的水土流失区、崩岗区、荒山坡等未利用地投资兴办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探索建立利用猪场堆制腐熟的粪便沃土模式,促进植被恢复,推进水土流失治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加大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力度,支持使用生猪粪便制作腐熟有机肥,通过种养结合达到粪污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建设生态养殖场(小区)。2015年前,所有规模养猪场(小区)完成全过程综合治理,实现粪污和病死猪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废水达标排放。
  三、强化防疫检疫监管
  (一)以增强基层动物卫生监管执法能力规范化建设为重点,完善执法手段和设施设备,开展检疫申报点规范化建设。2016年前,各地要重点抓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所有生猪定点屠宰场所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每年完成2~3个产地检疫申报点规范化建设,有效落实检疫监管措施。从2014年开始,采取“先建后补”办法,对检疫申报点给予规范化建设经费补助。各地要根据当地畜禽养殖、动物产品消费量、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现状等实际,合理确定监管机构编制和监管职责范围,切实提高动物卫生监管能力。
  (二)规范生猪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严格落实免疫、检疫、监测、消毒、净化等综合防疫措施。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守土有责的工作职责,加强对生猪养殖场(小区、户)的管理,派员巡查,加强动物防疫条件以及动物产品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或报告相关部门给予查处。市、县两级要加强协同配合,市级重点抽查年出栏30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小区)。
  (三)加快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步伐,重点抓好10个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病原学监测能力和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核心能力建设,提升动物疫情监测预警能力。
  四、推进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一)各地要加大对《动物防疫法》、《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生猪养殖者的法律意识,进一步明确生猪养殖业主和生猪屠宰场(厂)无害化处理病死猪的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责任,依法依规指导、监督养猪场(小区、户)、生猪屠宰场(厂、点),因地制宜推广发酵法、机器处理法、化制法、焚烧法、掩埋法等无害化处理病死猪技术,配套建设与养殖、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重点在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推广病死猪无害化机械处理方式。
  (二)各级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支持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实现全市病死猪及其产品无害化规范处理。从2014年开始,采取“先建后补”办法,对我市规模养猪场、生猪定点屠宰场、规范化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生猪养殖较为集中的乡镇,分期分批扶持建设新型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农业部、财政部已明确自2012年起,对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由中央、省、县财政共同承担。从2014年开始,市、县两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对实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单位进行补助,提高养殖场(户)送交及处理单位处理病死动物的积极性,保障无害化处理收集和管理的正常运行。
  (四)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职,切实加强病死猪相关环节的监管,强化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种非法丢弃、贩运、买卖、加工、收贮病死猪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制止病死畜禽及其产品随意丢弃或流向市场、餐桌,有效控制动物疫病的传播蔓延。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对生猪产业发展投入,重点保障疫病防控、动物卫生监督和扶持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标准化生态养殖以及实行灾害补贴、价格波动调节等。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畜禽无害化处理机”的农机购机项目补贴。各级农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生猪产业发展以及保障市场有效供给与应急供应的需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责,促进生猪产业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发展。国土资源部门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并按农用地管理,确保地产生猪最低保有量,提高地产生猪自给率;保险部门要积极开展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创新保险机制,改进保险理赔方法,着力扩大保险覆盖面,探索建立生猪保险理赔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的联结机制;电业部门要对畜禽养殖场(小区)用电尤其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对利用生猪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
  高顿网校小编寄语:最糟糕的是人们在生活中经常受到错误志向的阻碍而不自知,真到摆脱了那些阻碍时才能明白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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