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四、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1、税务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2、在税务行政复议程序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提示】在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3、定案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4、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1)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8)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0506000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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