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五、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1、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应当附卷,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件的依据之一。
  2、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但不得以同一基本事实或理由重新申请复议。
  3、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税务机关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税务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4、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5、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0506000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