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解释】期间的计算中,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应当依法顺延。
  2、申请人按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4、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被申请人的名称;(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5、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不变更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050600000107
 
  (二)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1、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提审由下级税务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0506000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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