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
  1、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虽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具体行政行的相关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第三人,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2、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提示】委托代理人
  (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书面或口头)1-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2)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的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050600000105
 
  (二)税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1、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2、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3、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0506000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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