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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篇 第三章 涉税犯罪法律制度
  第三节 渎职罪
  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1.客观方面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解释1】对案件性质认识错误,或者因工作失误不移交的,不构成本罪。
  【解释2】“情节严重”:(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谋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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