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各位考生能够系统地掌握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重要知识点,高顿网校为考生开设了高顿免费题库,针对知识点做深入解析,详细的答案解析,帮助考生提高应试能力。
  第三篇 第三章 涉税犯罪法律制度
  第二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三、处罚
  1.税款优先追缴
  对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执行罚金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所逃避的税款。
  2.有关法定*6刑
  (1)法定*6刑为死刑(罪可致死)
  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法定*6刑为死刑。
  (2)《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6刑死刑;现该两项罪名法定*6刑为无期徒刑。
  3.其他有特色的规定
  (1)对多次实施逃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涉案金额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2)骗取出口退税罪——“其他严重情节”
  ①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9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②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3)骗取出口退税罪——“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①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9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②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
  4.虚开发票,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此罪(虚开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2012年新增)
  5.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此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各位学员,可通过高顿网校学习更多精品课程,练习更多免费题目,享受更多教学服务;更多详情请拨打高顿网校客服电话400-825-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