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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篇 第三章 涉税犯罪法律制度
  第三节 渎职罪
  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1.客观方面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税收法规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解释】“重大损失”:(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在税务机关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导致少征税款,或者纳税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减免税出现的不征或者少征税款,以及因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原因造成的少征税款等情况下,因税务人员没有徇私舞弊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有罪。
  3.此罪与彼罪
  (1)VS玩忽职守罪
  区分的关键在于主观方面,前者主观上为故意;后者主观上应为过失。
  【解释】税务人员在税收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应追究玩忽职守罪。
  (2)VS滥用职权罪
  区分的关键在于主体,前者为税务人员;后者为非税务人员。
  【解释】非税务人员超越职权,擅自作出减免税决定,造成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对责任人员应追究滥用职权罪。
  (3)VS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税务人员发售的发票造成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如果违法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则应定为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4)税务人员与纳税人勾结,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应按逃税罪或者逃避追缴欠税款罪的共犯论处。
  (5)如果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纳税人财物,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以本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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