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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篇 第三章 涉税犯罪法律制度
  第三节 渎职罪
  三、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1.客观方面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解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合计50份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如果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由于疏忽大意,严重不负责(过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应按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如果税务工作人员事先与逃避缴纳税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人通谋,则应按照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4.此罪与彼罪
  (1)如果查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有欺骗的共同故意,在办理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帮助骗取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可构成诈骗罪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按照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2)VS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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