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合理、有序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和谐发展,近日,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了关于《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转所办法》的通知(云会协[2009]78号)。
  通知中要求,注册会计师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或离开原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必须办理转所手续。跨省转所,应同时办理转所、转会手续。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将不予受理:
  一、距注册或上次转所时间不满一年(在同一家事务所总、分所之间的转所流动不受本款限制);
  二、担任原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的,距上次转所时间不满三年,未办理股权转让或退伙手续的;
  三、年龄超过65岁,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因执业行为,正在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等部门检查、调查,检查或调查结论未下达之前;
  五、在暂停执业行政处罚的处罚期内;
  六、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在暂停执业行政处罚的处罚期内;
  七、在转出所未办理完毕有关业务、财务等交接手续;
  八、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股东(合伙人)代表。
  九、省注协认为不得转所的其他情形
  注册会计师转所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自愿转所申请一份,须注明本人是否是原所的合伙人或股东;
  二、转出、转入所出具意见的转所申请表(见附表1)一式三份,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以下简称跨省转所)的提交一式四份;
  三、与转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四、转出所出具的执业鉴定书;
  五、跨省、跨地区转所的,应提供社会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复印件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一式二份;注册会计师专职执业经历证明一式二份;
  六、担任原转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应当提交合伙人(股东)会议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书或退伙协议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变更后合伙人或者股东名单复印件一份;
  七、注册会计师证书;
  八、协会注册管理需要的其他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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