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会计师的转所,应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审查同意后,对该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质量、职业道德方面的表现作出书面鉴定,并由主任会计师(法人代表、执行合伙人、分所负责人)签字,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二、在省内转所的,转出所、转入所主任会计师(法人代表、执行合伙人、分所负责人)应分别在转所申请表中签署意见,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随同其他有关转所材料报送省注协。
  分所的注册会计师转入或转出,转所表必须经分所和总所一同签署意见或经总所授权,可由分所负责人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分所公章。会计师事务所应将授权文件报省注协备案。
  三、跨省转所的,应由转入所、转出所分别在转所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后,随同注册会计师当年完成继续教育情况证明及第五条规定的有关转所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报转出所所在省级协会,转出所所在省级协会审查同意后,15个工作日内再到转入所所在省级协会办理转入手续。
  四、协会受理完备的申请转所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转所手续,并在转所申请表和注册会计师证书中加注转所记录,并加盖转所专用章。
  对于《转所申请表》的相关内容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相关内容的,省注协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本规定另有规定者除外),在《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盖章并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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