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界定
  【《司法解释(一)》第2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2)“资不抵债”的界定
  【《司法解释(一)》第3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
  【《司法解释(一)》第4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①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③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⑤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解释】“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是指只要债务人的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