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国有股份的转让
  (1)转让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应当将股份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涉及国民经济关键行业的,应当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2)转让方为上市公司参股股东的,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转让方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当事先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3)转让方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当日无成交的,不得低于前1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