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2)中外投资者应当按照合同或者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缴清各自认缴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中外投资者缴付出资额后,应当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外商投资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3)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4)境外人民币
  ①境外投资者可以进行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即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来华开展新设企业、增资、参股、并购境内企业等外商直接投资活动。
  ②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使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资金在中国境内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战略投资上市公司除外),以及用于委托贷款。
  ③境外投资者申请将原出资币种由外币变更为人民币的,“无需”办理合同或者章程的变更审批,可按照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到有关部门和银行办理登记、开立账户、资金汇兑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