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批准生效
  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2)未经批准的合同
  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上述合同因未经批准而被认定“未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
  (3)对已获批准的合同事后达成的补充协议
  当事人就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达成的补充协议对已获批准的合同“不构成重大或者实质性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应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认定该补充协议未生效。
  【解释】所谓重大或者实质性变更,包括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的变更以及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股权转让等。
  (4)合同的无效与撤销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该合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