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的撤销
  (1)以“未征得其同意”为由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应当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其他股东以“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已经同意;
  ②转让方已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满30日未予答复;
  ③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2)以“该股权转让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为由
  其他股东以“该股权转让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亦应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未主张优先购买权的除外。
  【解释】“转让方、受让方”以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链接】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