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措施
  “终裁”决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
  (1)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
  (2)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在任何情况下,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年。
  ①按照《保障措施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的保障措施对于防止或者补救严重损害仍有必要;
  ②有证据表明相关国内产业正在进行调整;
  ③已经履行有关对外通知、磋商的义务;
  ④延长后的措施不严于延长前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