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介绍的是初级《经济法基础》中的特殊情形下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的概述。
特殊情形下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名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由于市场竞争,企业往往可能遇到或发生一些特殊的应税销售行为,但有些企业因规模较小等原因所限,会计核算不健全和核算水平高低所制,在较为特殊和复杂的业务中,往往容易疏忽、误解或发生误算的可能性,从而导致计算不正确影响账务处理结果。
1.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1)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2)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2.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是:按门市部对外销售价格计税。
3.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6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4.包装物
(1)包装物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当计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2)一般情况下,押金不计征消费税;逾期包装物押金和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当计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