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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界定更加宽泛

发布时间:2015-12-15 17:24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由于以前出现过的股权转让行为比较简单,基本以货币交易居多,所以,在之前的文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情形属于股权转让,哪些情形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随着股权交易形式的日益多样,出现了很多诸如公司回购股权、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易、以股权抵偿债务的部分新的股权交易行为,这些行为是否属于股权转让呢?由于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必然导致各地执行不一,税企争议加大。
 
为此,《办法》详细列举了七大需要缴纳个税的股权转让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值得说明的是,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实际上是一个兜底条款,是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的股权转让方式的高度概括。对于本公告中没有列举的股权交易行为需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加以判断,即凡股权已经发生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获取了相应的经济利益(例如非货币性资产、责任免除等),一律按本本法的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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