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

      登录/注册

登录

合作账户登录:      

资料修改成功
失败提示失败提示

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如何操作

发布时间:2015-12-15 17:04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限售股包括:
 
①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②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
 
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导航大图
导语
标题一
标题二
标题三
人物档案
标题二图片(仅选择k属性有用)
人物档案小图(仅k属性有用)
责任编辑
标题四

相关热点:

上一篇:上一篇:以转让资产方式转让股权涉及个人所得税如何操作
下一篇:下一篇: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评估增值是否纳税

公司简介|联系我们|诚聘英才|合作专区|建议与投诉|资质证明
Copyright (C) 高顿网校 2006—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4038153号-1

金牌名师 高通过率 全景课堂 高清实录 课程保障 先听后买 学习工具 无忧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