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文 |
《办法》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因而前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的管理介入时间提前,可以更准确地掌握有关信息。
而此前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中并没有这样的明确时间规定。这一点也是需要提醒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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