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文 |
《办法》对股权转让收入的规定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2)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3)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可见,《办法》对股权转让收入的界定更加严密,股权转让收入应该是取得的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全部经济利益。既包括货币收入,也包括非货币收入,既包括价内收入也包括价外收入,既包括即期收入也包括后续收入。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A公司拟收购B项目公司100%股权(自然人股东),该项目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存货1.2亿元(正在进行的一级开发项目成本),框架协议约定除支付股权转让款2亿外,还需在取得土地二级开发、物业建成后向转让方分配5万平方米物业。
按照上述规定,该笔股权转让收入应该是2亿元货币资金加上后续分配的5万平米物业的公允价值,而绝不仅仅是2亿元货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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