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文 |
1、严格审核抵扣进项税额的原始凭证。
若企业将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则应做以下账务调整:
借:原材料等(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例如:某酒厂本月收购旧酒瓶共支付现金1000元,由企业开具经税务机关同意使用的自制收购凭证并据此做出如下账务处理:
借:包装物9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00
贷:现金
则上述账务处理存在的问题是:经税务机关同意使用的收购凭证只能作为核算包装物成本的依据,不得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该企业多扣进项税额100元,应做如下账务调整:
借:包装物(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100
2、通过对“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账户的贷方摘要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
具体办法是检查上述账户贷方摘要栏,追查企业外购材料的用途,明确企业是否存在非生产、销售用料,并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贷方进项税额转出栏相核对,确定企业账面是否已经结转进项税额转出,转出金额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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