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文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因此,平销返利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而不是扣除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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