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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的进项税转出的会计分录***

发布时间:2015-12-14 09:56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1、进项税转出的政策依据:对出口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来料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但其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
 
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
 
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
 
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39号)第六条第(二)款进项税额的处理计算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除出口卷烟外,适用增
 
值税免税政策的其他出口货物劳务的计算,按照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统一规定执行。
 
2、来料加工的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缴税金-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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