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主表、份数《税务登记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凡在国税机关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国税机关公告的时间内申请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营业执照的有效性。
 
  (1)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查验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件、营业执照是否有效、一致,如不一致,告知纳税人首先变更税务登记内容。
 
  2.核准、收费、发放证件
 
  对经审核无误的,在其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经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中录入税务登记验、换证信息,验证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副页加盖“已验证”戳记,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转入工本费收取、发放证件环节。
 
  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交付纳税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凭相关证件经审核无误后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收回旧税务登记证件,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3.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