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道基础会计试题如果40要修改要约离届满,20天要延长期限吗?

40处出现竞争对手B3,期限30天即70止,A在B3届满前15天修改要约即分界点为55,不是40点处出现竞争就要修改要约是吗,而是在40~55的范围内修改吗,如果40就要修改要约离届满还有20天我还要延长期限吗,直接是60~70?如果在15日内即在45~55的范围内每个数延长15天即加15,然后不超过70是这样理解的吗?如果是B1,2,4情况下超60天的画波浪线这段期间怎么办,还有B4的45~60这段期间怎么办

一同学
2020-05-10 22:39:00
阅读量 318
  • 张老师 高顿财经研究院老师
    一丝不苟 文思敏捷 博学 文尔雅 专业 干练
    高顿为您提供一对一解答服务,关于这道基础会计试题如果40要修改要约离届满,20天要延长期限吗?我的回答如下:

    亲爱的同学,你好:

    40处出现竞争对手B3,期限30天即70止,A在B3届满前15天修改要约即分界点为55,不是40点处出现竞争就要修改要约是吗?不是的,人家一出竞争要约,你不可能当天马上就能修改好自己的老要约,因为这种事情需要高层开会讨论,没有那么快的~

    而是在40~55的范围内修改吗,在竞争要约出现到老要约期满日之前都是可以变更要约的,只是变更后需要适当的延长时间,给竞争对手至少留出15天的时间考虑,但是也不能变更后的期满日晚于对手的期满日~

    如果40就要修改要约离届满还有20天我还要延长期限吗?如果变更后剩余的时间超过15天的话,可以不延长期限的~

    还有B4的45~60这段期间怎么办?这个是给你时间思考的,出新方案的~

    希望以上回复能帮助你理解,如有疑问,我们继续沟通,加油~



    以上是关于基础,基础会计试题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2020-05-11 13:37:00
  • 收起
    一同学学员追问
    老师你好,那竞争要约出现到初始要约届满前修改要约还是竞争要约出现到竞争要约的届满前15天修改,就是:B4情况下,是40~60这段时间修改还是40~92这段期间修改要约
    2020-05-11 15:24:00
  • 张老师 高顿财经研究院老师

    竞争要约出现到初始要约届满前可以修改要约的~


    2020-05-11 16: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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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s同学
    房地产抵押的约定期限届满,是否需要办理延期登记如要办,应当如何办理
    • 吴老师
      这里所说的房地产抵押的约定期限,实际上是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履行期限,因为债务人不按约定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就有权行使抵押权。
      主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时,并不一定要立即办理延期登记。因为抵押权作为一种物权,只能因债的履行、抵押权的行使或抵押物的灭失才能消灭。在我国已公布的法律中,尚无除斥期间的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已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一司法解释虽然并未认定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以后二年抵押权归于无效,但按《担保法》的规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等方式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即有很多可能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行使这一权利,如果人民法院对此一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则抵押权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
      因而,应在这一期限届满前办理延期登记。这种登记应按当事人的协议来确定如何办理,如当事人约定变更主债权的履行期限,或是以贷款还贷、作为新的债权重新设定担保。登记机关可按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办理登记。
      房地产抵押是抵押当事人之间自主的民事行为,房地产抵押的约定期限届满,当事人是办理延期登记,还是选择行使抵押权,或是既不办理延期登记也不行使抵押权,都应当由抵押当事人自行决定。登记机关对此既不干预,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 江同学
    张老师,请问表决权和持股比例有什么关系呢? 关于收购要约这一块,竞争要约需要再初识要约届满前15日提出,那么因为竞争要约的提出,使初始要约需要变更的,届满不足15日的要延长,但是竞争要约是15日前提出的为什么会导致初始要约届满不足15日呢?谢谢
    • 周老师
      表决权是指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投票决策权。 持股比例是股东享有分红的比例。 在我们国家上市的公司,一般都是同股同权。也就是说你持股的比例是多少,你的表决权就是多少。但是像阿里巴巴等企业,马云虽然持股不多,但是通过内部合伙人协议,约定同股不同权,表决权远远高于持股比例
    • 江同学
      好的 谢谢 麻烦老师帮忙解答一下竞争要约的问题,谢谢
    • 周老师
      尊敬的学员,您好: 这种情况是针对竞争要约出现的时候而言的,能延长要约期限是因为出现了竞争要约者。这种情况应该是要约者先提示性公告,在这之后15日内,如果证监会出具了无异议函,要约者再公布正式的要约收购报告书,这应该是直正的收购要约开始,这也就是竞争要约可以出现在收购到期前15天内,而提示性公告必须在15天以前发出,他们两者之间本身有个时间差的原因。即先发提示性公告,然后再进行要约收购。
  • 梦同学
    借款期限届满后的利息没有约定该如何计算?
    • 苏老师
      虽然《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一般认为该规定针对的是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而非期限届满后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实质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还款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借贷关系中,对逾期利息有约定的当然应按照约定计算(以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为限),没有约定的,对借款人逾期不还借款而给出借人所造成的损失,至少应相当于借款人如果从银行贷款需要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这不仅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对双方都是公平的。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此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也规定:“约定借期内的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约定的利率或以约定利率再上浮30%-50%利率,向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应予支持,但均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
  • 大同学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延长后的如何核算以后的计提是在什么基础上按延长后的年限吗
    • S老师
      按延长后的年限计提折旧
      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残值率的变更都是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
      即一切怎么处理的不做调整,以后的按新的资料(新的年限等计算折旧)
      希望可以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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