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第三题为什么选A?

第三题不理解,为什么选a,bcd错在哪儿呢

王同学
2019-06-05 11:41:07
阅读量 250
  • 夏老师 高顿财经研究院老师
    诲人不倦 兢兢业业 一丝不苟 文思敏捷
    高顿为您提供一对一解答服务,关于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第三题为什么选A?我的回答如下:

    同学,你好

    实质重于形式啊,股权形式上划转了5%,但是实质上没有划转,所以只能选A

    B 是按照形式来处理,整体上是转让20%的股权,所以不能再划转5%时处理。

    C 这不是或有事项。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  这个股权交易如否不受未来事项的发生影响。

    D 不对。因为这个是提前确认了。

    祝学习愉快!


    以上是关于会计,会计原则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2019-06-05 15:31:02
  • 收起
    王同学学员追问
    什么是提前确认了
    2019-06-05 15:40:29
  • 夏老师 高顿财经研究院老师

    就是说 应该再剩下的15%转移是才确认,而是这个5%作出形式上转移的时候确认。所以是提前确认了


    2019-06-05 1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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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糖同学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 叶老师
      您好 我国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并强调了其重要地位。 《企业会计制度》第11条第2款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具体而言,交易或事项的实质不总是与它们外在的法律形式相一致的,当交易或事项的实质与其法律形式不一致时,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其经济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实质重于形式,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惯例,我国在制定准则、制度时虽然遵循这一原则,但一直未将其明文列示于会计原则部分,这次统一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将其列为会计原则的第2条,可见其重要性。 实质重于形式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PB)于1970年发布的第四号公告“基本概念与会计原则”中。APB认为,财务会计应该强调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而不论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是否不同于其经济实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1989年7月公布的《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的结构》中也采纳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国际会计准则》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在第35条规定:如果信息要想忠实反映它拟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项,那么就须根据它们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是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交往加深,对会计准则国际化提出了必然的要求。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国际贸易和国际资本市场的扩大,国际会计准则将影响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规模和趋势。我国已加入WTO,要进一步融入国际资本市场,参与国际贸易的竞争,就必须按国际惯例向国际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真实、公允、可比的会计信息。 首先,由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企业形式呈多样化发展,如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单一企业和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等,它们对会计核算和会计信息披露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其次,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资本市场、证券市场等新兴市场逐步发展,一些新的业务如投资、兼并、重组、融资,特别是创新经济业务的出现,会计对象的不确定性增加,企业经济业务的复杂化要求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在不同的会计原则、方法和程序之间进行选择。会计人员可以按照交易性质、实质和结果,进行判断和处理。
  • B同学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具体会计实务中的运用
    • 倪老师
      写的是毕业论文,请问该怎么写
    • B同学
      这里的“实质”强调经济业务的经济实质,“形式”强调经济业务的法律形式,即经济实质要重于法律形式。   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归纳】体现实质重于形式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有  (1)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视同自有固定资产  (2)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选择 (3)商品售后回购,且回购价确定的情况下,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 A同学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中有哪些意义
    • 杜老师
      我国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并强调了其重要地位。《企业会计制度》第11条第2款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具体而言,交易或事项的实质不总是与它们外在的法律形式相一致的,当交易或事项的实质与其法律形式不一致时,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其经济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实质重于形式,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惯例,我国在制定准则、制度时虽然遵循这一原则,但一直未将其明文列示于会计原则部分,这次统一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将其列为会计原则的第2条,可见其重要性。   实质重于形式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PB)于1970年发布的第四号公告“基本概念与会计原则”中。APB认为,财务会计应该强调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而不论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是否不同于其经济实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1989年7月公布的《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的结构》中也采纳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国际会计准则》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在第35条规定:如果信息要想忠实反映它拟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项,那么就须根据它们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是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交往加深,对会计准则国际化提出了必然的要求。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国际贸易和国际资本市场的扩大,国际会计准则将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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