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没有提到相关的担保物权,就不考虑了吗?

答案A还需不需要考虑特殊情况?

零同学
2021-10-27 21:19:17
阅读量 296
  • 老师 高顿财经研究院老师
    高顿为您提供一对一解答服务,关于这里没有提到相关的担保物权,就不考虑了吗?我的回答如下:

    认真的同学你好,

    这里没有提到相关的担保物权,我们就不考虑了哈。

    加油,看好你哦!


    以上是关于权益,担保物权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2021-10-27 22:34:52
  • 收起
    零同学学员追问
    我指的是不可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
    担保物权
    2021-10-28 19:11:35
  • 老师 高顿财经研究院老师

    这些特殊情况都不考虑的哈~

    加油!

    2021-10-28 19:2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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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红同学
    物权法里关于担保物权,不理解的问题,请教下。
    • 陈老师
      1、a向b借钱,用c的房产做抵押,a把债务分割给d。没经过b的同意,a分割给d的债务有效答无效。
      2、没经过c的同意,c房产有义务给d的债务做抵押答不可以c的房产只对合意的债权人负责。
      3、“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这句话怎么理解能举个例子吗答按照动产抵押的规定,c抵押给b的财产被别人f买走了,并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款,这种情况虽然c的财产抵押给了b,但买受人f是属于正常经营的活动主体,并没有违反什么规定,所购得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因为你有抵押权就判定买卖行为无效或收回。
  • 旺同学
    典当是一种担保物权吗物权法为什么没提到典当呢
    • 许老师
      何谓之典当?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对照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典当活动中所体现的质权和抵押权均属抵押物权。故『物权法』中无需另设关于典当制度的规定。
        另外,我对于1楼的某些观点不是很赞同
        其一·典和典当属于不同概念,我们不应将之混淆。
        (1)典的对象主要是不动产,典当的对象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典对不动产转移占有,典当对不动产不转移占有
        (3)典不需要支付利息(具体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典当需要支付利息和综合服务费
        (4)典主要是公民间行为,典当是典当行和当户之间的行为
        (5)典的期限较长(一般几十年),典当的期限短(一般不超过半年)
        (6)典体现的是用益物权,典当体现的是抵押物权
        其二·“而典当关系中的绝卖条款却是规定到期不赎,典当物即为承典人所有,而不论其价值是否超过债务额”的观点是有失客观的。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补充:房屋租赁是一种用益物权
  • 赵同学
    担保物权里面的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是什么意思?
    • 姚老师
      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形时,可能该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权,由于债权具有平等性,不管履行的先后顺序,只有到期就同等受清偿,不能说哪个债权人的债权先到期就先受清偿。而担保物权属于物权,物权具有优先性,其含义是:1、物权优先于债权,即债权都到期,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可以优先于没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受清偿;2、债权都有担保,先到期的债权先受清偿。
      举个例子:如a是债务人,有b、c、d三个债权人,b的债权于2011年4月1日到期,数额为10万元,c的债权于2011年4月10日到期,数额为15万元,d的债权于2011年4月20日到期,数额为25万元。三个债权到期后,a均未清偿,其财产总额为40万元,如果发生诉讼,那么b、c、d各按其债权占总债权的比例受清偿,即40/(10+15+25)×其债权数额。但如果d有担保物权,比如a的40万元中有一辆价值10万元的汽车,抵押给了d,则实行债权时,该汽车以拍卖的价款或双方协商的价款优先清偿d的债权,余下的30万元再清偿b、c、d(对于d,是未受清偿的部分)的债权。
  • 丶同学
    海商法船舶担保物权顺序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 师老师
      担保的债权的受偿顺序上,从先到后依次是: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船舶抵押权是约定担保物权,而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船舶抵押权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而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无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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