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USCPA责任小编在此整理美国证券法规相关知识如下,仅供参考,希望各位学员能够从中有所收获!
  《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9(e)、16(b)和18(a)条款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其中第18(a)条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不实陈述民事责任。该条款规定:任何人在根据证券交易法向SEC呈报登记文件时如果作出严重的不实陈述或遗漏事实,都必须负责。如果一位投资者阅读了登记文件后相信文件中的陈述,并因此而蒙受损失,就有按第18(a)条的规定提起诉讼的权利。该法同时又规定:一旦原告能够证明确实知道并依赖了被告向SEC呈报登记材料的内容,被告就必须负责赔偿,除非被告确能证明其行为是善意的,并且不知道所作的陈述是虚假或令人误解的。
  《证券交易法》的18(a)条款由立法而产生,司法机构只能依据立法所明确规定的真实信赖关系判断民事责任,而不能适用推定信赖。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原告诉讼的难度。在司法审判中,法官通常将第18(a)条规定与《1933年证券法》的条款及证券交易法的第10(b)并用。而10b-5条款也就成为原告关注的焦点。
  《证券交易法》的10b-5条款又被称为“默示的赔偿规则”,依据该条款提起集团诉讼的多数是建立在“欺诈市场理论”的基础上,采用的“推定信赖”原则。根据这一条进行起诉,原告需要证明:
  (1)被告存在重大的实际的不实陈述行为;
  (2)该证券在有效证券市场中交易;
  (3)被告不实陈述使合理的投资者作出错误判断;
  (4)原告在不实陈述后真相披露前进行交易。而被告方除非能反驳原告的上述证明,或证明原告未信赖该不实陈述,或已知存在不实陈述还进行交易,才能推翻信赖的推定,而这在实践中这是很难做到的。由于该条款的责任范围扩张到发行人、董事和管理者之外的会计师,许多会计师事务所成为被起诉的对象。另外一方面,依据10b-5将会计师拉入诉讼并承担责任也成为对美国证券诉讼的主要批判之一。如在1994年的一个判例中*6法院认为:“如果仅仅是协助违规,而这些人并不是首要的违规者,那么这些人并不必承担民事责任。”
  《证券交易法》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是:故意违反本法的虚假陈述行为在证实基础上应被处以1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两者并处。如果该人员为非自然人,则应处以25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但是任何人如果证明其不知道有关规则规章的规定,个人不得因违反此类规则或规章而判处有期徒刑。
  小编温馨寄语:记得要内心强大,做一个如石头一般坚硬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