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USCPA责任小编在此整理美国证券法规相关知识如下,仅供参考,希望各位学员能够从中有所收获!
  《1933年证券法》是在借鉴英国证券立法经验和美国各州立法的基础上产生的。该法采用了英国的披露理论。证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强制审计,使法定审计得以产生,同时该法也明确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在民事责任方面,《1933年证券法》主要针对发行证券申报登记文件中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责任进行了规定。其中规定登记文件不实陈述的法律责任的条款主要是第11节。如第11节(a)规定:当登记文件中对重大事实有错误陈述或隐瞒的时候,证券购买者有权起诉,除非被告能够证明购买者购买证券时已经知道存在错误或隐瞒,否则任何购买者都可以提起诉讼。第11节(b)则规定了免责事由,具体包括勤勉尽职(Due diligence)和合理调查(Reasonable investigation)。第11节(a)(4)明确规定了包括注册会计师在内的专业人士应承担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对审核的登记文件和签署的专业意见负责。
  何谓第11节规定的“重大事实”?这也是判断注册会计师责任的首要问题。美国SEC的规则将“重大”定义为:“一个普通谨慎的投资者在购买证券之前必须被合理告知的信息。”在SEC采用综合信息披露制度后,对重大性的表述更改为:“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在决定如何选择证券之前,是否有很大可能认为这些信息是重要的。”从美国法院的判例看出,对“重大性”的判断个案认定是不同的,通常根据具体情况不同作出不同的判断标准。但不论如何认定,“重要性”始终是判断注册会计师责任的前提,在判断构成重大事实的基础上再展开注册会计师不实陈述过错标准的讨论。
  如何认定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过错?证券法第11节的核心就是判断谨慎程度的标准,以及可以用来为自己抗辩的依据。第11节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勤勉尽职所应具备的谨慎标准是:合理性的标准应当是一个谨慎的在管理自己财产时所采取的标准。法院在适用和解释第11节(b)款时,对合理性调查的判断要建立在诸多因素全面考虑的基础上。这些因素包括:注册会计师的知识水平、专业水平、对发行人情况的熟悉程度和取得情况的可能性,以及实际介入登记程序的准备登记材料的程度。因此,注册会计师如已经过适当合理的调查,也有理由相信登记文件中没有错误陈述及隐瞒,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另外,需要补充的一个抗辩事由是:当信息披露方登记文件中没有全面、正确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及表述,或采取有所增删的引述,注册会计师也是可以抗辩免责的。
  《1933年证券法》与以往美国普通法规定的区别体现为:
  (1)注册会计师与原告的合同关系不是必要条件,合同外的第三人也可以提起诉讼;
  (2)第三人的责任并不要求证实审计人员有欺诈或重大过失行为成立,一般过失即构成过失的要件;
  (3)过失举证责任倒置给注册会计师,原告只需证明有重大不实的事实即可。
  《1933证券法》民事责任的立法功能是:发行人、董事、职员和专业人士(包括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来源于英国公司法,大众非常关注通过规定足够的民事责任以确保公司管理层和董事履行其受托义务,并且促使会计师们达到独立、尽职的职业要求。
  在刑事责任方面。《1933年证券法》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为:故意违反证券法规定及有重大虚假陈述的注册会计师,一经证明有罪,应处以不超过10000美元的罚金或者不超过5年的有期徒刑,或者两者并罚。
  小编温馨寄语:记得要内心强大,做一个如石头一般坚硬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