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USCPA责任小编在此整理美国证券法规相关知识如下,仅供参考,希望各位学员能够从中有所收获!
  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掀起了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诉讼浪潮。原因之一是信息的依赖得到“欺诈市场”理论的支持。司法审判加重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诉讼浪潮使会计师行业出现了空前的危机。为了减轻诉讼带来的沉重民事赔偿负担,美国许多职业服务公司、行业协会、注册会计师和一般公司专门成立了消除证券滥诉联盟,通过多方努力,游说国会修改法律减轻责任。国会终于在1995年通过了《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该法案与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相比,法律责任上主要的改变包括:
  (1)将原有的无限连带责任改为有条件的“公允份额”比例责任;
  (2)损失赔偿上限确定方法的改变11. 1.“公允份额”比例责任。《改革法案》*5的突破就是用“公允份额”的比例责任系统代替以往的连带责任规则。
  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去审计诉讼中的“深口袋”逻辑。在确定“公允份额”的比例责任时,该法案首先要求法官或陪审团必须遵照下面三个相互联系的步骤进行审判:
  *9步,审理被告或违法嫌疑人,判断其是否违反了《证券法》,以确定哪些相关方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步则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哪些人对原告负有潜在的赔偿责任,二是损失的赔偿如何在相关各方进行分配。
  对此《改革法案》规定,在解决以上两个问题时必须考虑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导致损失行为的性质(违法行为);
  (2)行为与损失之间联系的性质和程度(因果关系);
  (3)是否各方都是故意违反《证券法》(主观故意)。如果有关方属故意违反《证券法》,则须对所有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不是故意,则在各方之间按其所造成损失的比例承担比例责任12.此外,损失的赔偿中还考虑原告的具体情况,参考两个标准:一是原告的净财富为20万美元以下,二是损失占净财富的10%以上。如果原告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则比例责任尚未补齐损失的,相关各方对余下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否则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赔偿上限确定方法的改变。以往证券法规定的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是:原告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标准为原告购买有价证券的金额(但不能超过公开承销的价格)与下列三种金额之间的差额:
  (1)原告起诉前已将证券卖出的,为其卖价。
  (2)原告起诉前及起诉中均未将证券卖出的,为其起诉时该证券的市场价格。
  (3)原告在起诉后,判决前将证券卖出的,如果其卖价高于起诉时该证券的价格,为其卖价。如果其卖价低于起诉时证券的价格时,以起诉时的价格计算13.在损失赔偿上限的确定上,《改革法案》规定,损失赔偿上限为证券买入或卖出价与相关错报信息或遗漏信息得到更正,并传播到市场后90天内平均收盘价的差额。而传统的相关法律规定损失限额是买入价和卖出价与相关更正信息传播到市场当天的价格之间的差额。
  小编温馨寄语:记得要内心强大,做一个如石头一般坚硬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