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六】短期融资券发行进程安排
  企业应在每期短期融资券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将当期短期融资券的相关发行材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企业应在短期融资券发行日前3个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当期短期融资券的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必须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募集说明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详细约定短期融资券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束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企业应在完成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公告当期短期融资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实际发行利率、期限等发行情况。中央结算公司应定期汇总发行公告,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情况。
  主承销商应当在每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