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存在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补充或修改报送材料:(多选)
(1)上市公司报送的材料不完整;
(2)报送的材料未达到信息披露要求;
(3)报送的资产交易方案与现行法律、会计、评估要求或行业政策不符;
(4)与上市公司实施该项交易不符合的规定。
3.中国证监会在审核期内要求公司对报送材料予以补充或修改的,审核期限自收到公司的补充或修改意见后(重新计算)。(判断)
4.中国证监会对报送的材料不提出补充或修改意见,并(不表明)其对上市公司报送和公告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实质性判断和保证。(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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