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即公司设立采取“行政许可”设立的原则。
(二)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包括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两种。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通过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三)设立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其股本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四)设立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般应当经过确定发起人、申请与报批、募股缴款或发起人出资、创立、注册登记等五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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