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即公司设立采取“行政许可”设立的原则,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还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发起设立时发起人必须认购全部股份,而募集设立发起人至少认购35%以上的股份,其余向社会公开发行。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含5人)以上的发起人,注册资本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申请股票上市的,股本总额应在5000万元以上。公司章程草案应提交创立大会表决通过,公开募集股份的,须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发起人应于股款缴足后30天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创立大会的职权。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机关为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概念、资格和法律地位。作为发起人的公司法人,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以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三、公司章程的表决、内容。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注意:不是全部股份)通过。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2-50个,但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和须履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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