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妨害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申请公司登记中有虚假欺诈行为;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出资;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清算中虚伪或违规行为;
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谋取不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财物;
利用职务便利,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行为。
(2)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3)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
(4)擅自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罪
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5)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人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谈信息,情节严重。
(6)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
指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7)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
指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
(8)操纵证券市场罪
指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有四类情形: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9)我国刑法修正案关于惩处期货犯罪的规定: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人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金。证券、期货业的从业人员,如果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都将面临判刑、拘役和罚款的处罚。
对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以及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的处罚作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五十二条,内容包括总则,会计核算,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附则。
(2)制定《会计法》是“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
(3)《会计法》规定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A.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B.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C.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D.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E.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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